惠州学院招标采购评审委员会工作暂行办法[2010年4月13日起施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0-10-10浏览次数:110

惠州学院文件

 

惠院发〔2010〕29号


关于印发《惠州学院招标采购评审委员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惠州学院招标采购评审委员会工作暂行办法》已经第198次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惠州学院招标采购评审委员会工作暂行办法》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

惠州学院招标采购评审委员会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惠州学院采购和招标管理暂行办法》,规范我院招标采购评审工作,确保评审工作的客观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及《广东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惠州学院院内招标采购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采购评审委员会是指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的统称。

第四条  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依法独立进行评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评审委员会的工作。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的工作接受学院纪委监察室的监督。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由招标采购办公室依据《惠州学院招标采购评审专家库组建暂行办法》组建。

 

第二章 评审委员会职责和义务

 

第八条  评审工作由招标采购办公室负责组织,具体评审事务由评审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投标、报价文件是否符合采购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二)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根据需要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报价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

(四)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根据学院有关规定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五)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履行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依法、依规对评审项目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二)对评审过程和结果,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

(三)向纪委检举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

(四)配合招标采购办公室的投诉处理工作;

(五)配合招标采购办公室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三章  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

 

第十条  招标采购项目采用招标方式的,评审委员会遵循以下程序开展工作:

(一)选定评审委员会主任;

(二)了解、熟悉招标文件及项目的实际需求;

(三)投标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1、资格性审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2、符合性审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四)解释、澄清有关问题。

1、在评标过程中,评审委员会认为招标文件表述不明确或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可请招标采购办公室工作人员解释说明,但解释说明的内容不得带有倾向性或其他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意见。

2、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审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审委员会主任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五)比较与评价。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六)核定评标记录。评审委员会应当核定相关评标记录并签字确认。

(七)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确定,但必须按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供应商。

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评审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审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

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八)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是评审委员会根据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1、招标公告时间、开标日期和地点;2、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和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3、评标方法和标准;4、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投标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5、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表;6、评审委员会售标建议。

(九)签字确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须由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评审委员会遵循以下程序开展工作:

(一)报价文件初审。初审办法按第十条规定执行。

(二)开展谈判

1、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就有关技术、价格、交货期、付款方式、售后服务等问题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轮数分别进行谈判,要求各供应商分别进行不超过三轮报价。在谈判中,谈判小组及有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循保密原则,任何人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供应商的技术、价格和其他信息。

2、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作实质性变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三)确定成交供应商

1、谈判小组在谈判结束后,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就谈判小组最终确认的技术、商务方案,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最后报价及有关承诺。

2、谈判小组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定标准,对供应商提供的最后报价及有关承诺进行评审。

3、谈判小组在完成评审工作后,出具竞争性谈判评审报告,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谈判小组所有成员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采购项目采用询价方式的,评审委员会遵循以下程序开展工作:

(一)报价文件初审。初审办法按第十条规定执行。

(二)询价小组需对询价文件作出实质性变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被询价的供应商。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通过初审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询价小组不得与某一供应商就其报价进行谈判。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询价小组完成询价工作后,出具询价评审报告,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询价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对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审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第四章 评审工作纪律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都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守有关保密规定并在评审前书面承诺遵守评审纪律。

第十五条  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成员评审过程中的通讯设备集中保管。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评审时,应各自独立进行评审,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诱导性或歧视性的见解,不得对其他评委的评审意见施加任何影响。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确认参加评审工作后,应当准时到达指定地点;因故不能参加评审的,应当及时告知。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审过程中,不得将投标、报价文件带离评审现场评审;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评审结束后不得复印或带走与评审内容有关的资料。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评审现场所有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并执行评审工作纪律。评审专家的考评严格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过关规定进行。招标采购办公室根据评审专家在项目评审过程中的情况填写《惠州学院招标采购评审专家信息反馈表》(附件1),作为评审专家考评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招标采购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