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学院文件
惠院发〔2010〕30号
关于印发《惠州学院招标采购评审专家库组建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惠州学院招标采购评审专家库组建暂行办法》已经第198次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惠州学院招标采购评审专家库组建暂行办法》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 惠州学院招标采购评审专家库组建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招标采购工作,进一步完善《惠州学院采购和招标管理暂行办法》,确保我院招标采购评审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惠州学院招标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参加院内招标采购评审,接受学院委派参加学院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参与学院招标技术方案和采购文件论证及其它相关咨询活动;并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 第三条 评审专家通过惠州学院招标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进行管理。评审专家库由招标采购办公室管理,并接受学院监察室的监督。 第四条 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3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专业特长且精通业务; (三)年龄在男60周岁(含)、女55周岁(含)以下,健康状况良好,熟悉招标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能胜任相关评审工作; (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并接受监督管理; (五)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第五条 凡符合条件的在职人员,均可通过自我推荐和单位推荐的方式向招标采购办公室提交申请。 (一)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惠州学院招标采购评审专家登记表》(附件1) 2.身份证复印件; 3.专业职称证书复印件; 4.个人成就,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等复印件; 5.其他证明专业能力的材料。 (二)申请人材料由招标采购办公室汇总和初审,报学院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认定为评审专家。 第六条 学院设立评审专家库对评审专家进行统一管理,具体如下: (一)每专业类专家人数不得少于7人; (二)招标采购办公室负责评审专家库与专家数据信息的日常管理和随机抽取软件系统的维护管理。 第七条 院内招标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询价等方式进行。根据招标采购方式的不同可设立: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专家由以下方式产生: (一)院内一般招标项目,从评审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确定评审专家;评审专家的随机抽取工作由招标采购办公室派专人负责,监察室派人到现场监督。 (二)对个别本院专家库专家无法承担的项目,经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同意,可采取外聘或院内选择性抽取确定评审专家。 (三)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工作开始前1个工作日内抽取确定,但评审开始前对专家严格保密项目及内容。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由技术、经济和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采用招标采购方式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视技术难易及金额大小一般为三人或五人。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的,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成员人数一般为三人;竞争性谈判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谈判小组成员人数一般为五人。 第九条 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评审专家时,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招标采购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及项目实际情况,确定评审专家的数量及各类专家的组成比例; (二)招标采购办公室派专人从评审专家库中根据各类专家的组成人数随机抽取专家人选。 (三)《惠州学院招标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登记表》(附件2)由抽取操作人员和监察室监督人员共同填写并签字盖章,存档备查。 第十条 采用选择性方式确定评审专家的,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招标采购办公室向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提交确定评审专家和组建评审委员会的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说明、采用选择性方式的理由、所需评审专家人数、选择条件及范围等。 (二)经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同意后,由招标采购办公室从院外、院内推荐专家,并从中抽取确定专家人选。 第十一条 因评审专家库中专家的数量不能满足实际需求时,可外聘专家。外聘专家人选经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入评审专家库。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同一任职部门(或单位)的评审专家不得超过二名。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审专家名单应当重新确定: (一)评审专家名单泄露的; (二)同一项目需重新进行评审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确定评审专家名单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名单一经确定,应当依法严格保密,因泄密而影响评审工作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招标采购办公室负责每年对评审专家库进行复审。对在评审工作中不能正确履行评审专家职责、或不适宜继续担任评审专家以及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的办理有关解除手续。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