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驻穗省属高校政府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3-04-25浏览次数:237

广东省教育厅文件

 粤教装备[2003]8号


关于非驻穗省属高校政府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非驻穗省属各高校:

为了加强对非驻穗省属各高校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提高采购工作效率,保证非驻穗省属高校对采购项目的及时需要,省财政厅制定并印发了《关于非驻穗省直单位政府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采购「2003」23号),对今后非驻穗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作出新的规定,经与省财政厅采购管理办公室协商,非驻穗省属高校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非驻穗省属高校应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除省教育厅要求统一采购调配的品目及未达到部门上报标准的采购项目(具体采购目录、限额标准附后)外,由非驻穗高校向所在地财政部门报送政府采购计划,由当地财政部门讲计划汇入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计划,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组织集中采购。非驻穗省属高校按季度将报送当地财政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情况报送省教育装备中心教育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由我厅统一汇总上报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二、省教育厅要求统一采购调配的品目及达到部门上报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部门计划报送地点:省教育装备中心教育采购管理办公室,地址:广州市环市东路461号10楼,联系电话:020-37636405,37636424(传真)

 

附件:

1、《关于非驻穗省直单位政府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采购「2003」23号)

2、非驻穗省属高校政府采购项目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二00三年九月三日

 

 

 

 

 

 

 

 

附件1:

关于非驻德省直单位政府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

 

通知

 

各市、县(区)、自治县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省直单位进一步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为加强对省直非驻穗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提高采购工作效率,保证省直非驻穗单位对采购项目的及时需要和提供有效的售后服务,经研究决定,对非驻穗省直单位(包括省直部门垂直管理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驻穗省直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我厅委托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管理。

二、非驻穗省直单位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除省级主管部门要求统一采购调配的品目外,由非驻穗省直各单位向所在地财政部门报送政府采购项目计划,并将 该计划报送省级主管部门。市、县财政部门要将驻当地省直单位的采购项目计划汇入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计划,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组织集中采购。

三、非驻穗省直单位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要按照省级主管部门以及所在地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采购。

四、省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非驻穗省直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各市、县财政部门有权对驻当地省直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五、非驻穗省直单位政府采购资金中属于省级预算安排的财政资金,其资金请拨方式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所在地财政部门已实行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的,非驻穗省直单位应同时执行当地财政部门有关政府采购资金管理规定,并及时将采购资金划到当地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资金帐户。今后对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非驻穗省直单位,其财政预算安排的政府采购资金应按照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非驻穗省直单位应按季度将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情况报送省级主管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应将驻当地省直单位的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情况汇入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中。

七、省直各单位要及时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所属非驻穗各单位。非驻穗省直单位今年已向省级主管部门报送的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计划(未实施采购的)请尽快报送所在地财政部门,省级不再安排这部分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集中采购事宜。

 

 

 

 

 

附件2:

非驻穗省属高校政府采购项目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编号

品目名称

限额标准

A030201

计算机

100万元

A1004

网络设备(含服务器、交换

机及网络工程)

 100万元

Al019

 

教学设备(含多媒体、影视

设备)

100万元

A1020

实验室设备(含工程)

100万元

A0303

办公家具

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