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9年省直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广东省财政厅颁布文号:粤财采购函〔2018〕158号颁布日期:2018-12-09
省直各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2019年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粤财采购〔2018〕7号)要求,现将2019年批量集中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和空调机。
同一品目采购项目预算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人可以自行选择批量集中采购、网上竞价、电商直购或自主采购执行模式。同一品目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人可选择批量集中采购或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
二、实施周期
批量集中采购每月组织1期。每月批量集中采购计划备案截止时间为当月5日。每月6日至下个月5日前,采购人可以进行下一期批量集中采购计划备案。每月批量集中采购的评审时间为当月20日。上述时间遇节假日顺延。
当期批量集中采购失败的,由省政府采购中心发布失败公告。采购人可选择采用网上竞价、电商直购或自主采购执行模式实施采购;也可选择申报下一期批量集中采购。
三、采购程序
(一)采购计划备案。采购人应于每月5日前,通过广东省政府采购网的计划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计划系统),按照批量集中采购配置标准编制备案批量集中采购计划。备案时间截止后,批量集中采购计划不予调整修改。
(二)采购活动组织实施。省政府采购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汇总批量集中采购计划,根据项目实际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询价等采购方式组织实施采购活动。
采购活动中如投标(报价)供应商或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投标(报价)供应商不足法定3家的,可参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继续组织实施,无需报财政部门批复。
(三)采购结果确认和发布。采购活动组织实施结束后,省政府采购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在广东省电子化采购执行平台(以下简称执行平台)发布当期批量集中采购项目中标(成交)公告,同时将中标(成交)信息录入执行平台的批量集中采购履约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履约系统)。
(四)合同订立。采购人应在中标(成交)信息录入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当期批量集中采购确定的品牌、型号、技术服务参数、价格、数量、交货期限等事项,通过履约系统确认合同,并完成合同备案和公开。
(五)履约验收。中标(成交)供应商应按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履约,采购人应按政府采购合同组织验收,并在履约系统中确认收货和验收。
(六)资金支付。采购人应自确认验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并在履约系统中确认支付。
(七)评价反馈。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应通过履约系统相互评价,反馈履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收集整理相关信息记录并协调处理。
四、配置标准制定
(一)省政府采购中心应合理制定、调整批量集中采购基本配置标准,并在执行平台予以公布。
(二)省级主管预算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参照批量集中采购基本配置标准,制定本部门专用配置标准,不得指定具体的品牌型号,技术指标不得具有倾向性或排他性。
(三)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将批量集中采购配置标准嵌入计划系统。省级主管预算单位应在当期批量集中采购计划备案截止时间前10个工作日内将专用配置标准报送至省政府采购中心。逾期未报送的,不列入当期批量集中采购。
五、有关要求
(一)采购人应依法履行采购主体责任,加强对批量集中采购活动各环节的内控管理。
(二)省政府采购中心应依法履行职责,健全批量集中采购活动的操作指引、供应商行为规范等相关配套制度,依法组织实施批量集中采购活动,加强对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合同履约管理。
(三)采购人无故拒绝、拖延签订合同或支付资金的,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合同约定范围要求的,由省财政厅视情况予以约谈、通报、暂停批量集中采购计划备案等处理。
六、其他
(一)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省级做法印发相关执行文件,组织本地区参与省级批量集中采购联动。各级财政部门应依法履行对本地区批量集中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二)批量集中采购的政策文件、操作指引、采购交易信息等可在执行平台查看。
(三)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联系省政府采购中心(电话:020-62791685、62791666);遇到系统技术问题的,请联系开发公司 (电话:4009655696、18620773570)。
(四)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执行。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2019年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粤财采购〔2018〕7号)要求,现将2019年批量集中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和空调机。
同一品目采购项目预算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人可以自行选择批量集中采购、网上竞价、电商直购或自主采购执行模式。同一品目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人可选择批量集中采购或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
二、实施周期
批量集中采购每月组织1期。每月批量集中采购计划备案截止时间为当月5日。每月6日至下个月5日前,采购人可以进行下一期批量集中采购计划备案。每月批量集中采购的评审时间为当月20日。上述时间遇节假日顺延。
当期批量集中采购失败的,由省政府采购中心发布失败公告。采购人可选择采用网上竞价、电商直购或自主采购执行模式实施采购;也可选择申报下一期批量集中采购。
三、采购程序
(一)采购计划备案。采购人应于每月5日前,通过广东省政府采购网的计划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计划系统),按照批量集中采购配置标准编制备案批量集中采购计划。备案时间截止后,批量集中采购计划不予调整修改。
(二)采购活动组织实施。省政府采购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汇总批量集中采购计划,根据项目实际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询价等采购方式组织实施采购活动。
采购活动中如投标(报价)供应商或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投标(报价)供应商不足法定3家的,可参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继续组织实施,无需报财政部门批复。
(三)采购结果确认和发布。采购活动组织实施结束后,省政府采购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在广东省电子化采购执行平台(以下简称执行平台)发布当期批量集中采购项目中标(成交)公告,同时将中标(成交)信息录入执行平台的批量集中采购履约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履约系统)。
(四)合同订立。采购人应在中标(成交)信息录入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当期批量集中采购确定的品牌、型号、技术服务参数、价格、数量、交货期限等事项,通过履约系统确认合同,并完成合同备案和公开。
(五)履约验收。中标(成交)供应商应按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履约,采购人应按政府采购合同组织验收,并在履约系统中确认收货和验收。
(六)资金支付。采购人应自确认验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并在履约系统中确认支付。
(七)评价反馈。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应通过履约系统相互评价,反馈履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收集整理相关信息记录并协调处理。
四、配置标准制定
(一)省政府采购中心应合理制定、调整批量集中采购基本配置标准,并在执行平台予以公布。
(二)省级主管预算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参照批量集中采购基本配置标准,制定本部门专用配置标准,不得指定具体的品牌型号,技术指标不得具有倾向性或排他性。
(三)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将批量集中采购配置标准嵌入计划系统。省级主管预算单位应在当期批量集中采购计划备案截止时间前10个工作日内将专用配置标准报送至省政府采购中心。逾期未报送的,不列入当期批量集中采购。
五、有关要求
(一)采购人应依法履行采购主体责任,加强对批量集中采购活动各环节的内控管理。
(二)省政府采购中心应依法履行职责,健全批量集中采购活动的操作指引、供应商行为规范等相关配套制度,依法组织实施批量集中采购活动,加强对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合同履约管理。
(三)采购人无故拒绝、拖延签订合同或支付资金的,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合同约定范围要求的,由省财政厅视情况予以约谈、通报、暂停批量集中采购计划备案等处理。
六、其他
(一)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省级做法印发相关执行文件,组织本地区参与省级批量集中采购联动。各级财政部门应依法履行对本地区批量集中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二)批量集中采购的政策文件、操作指引、采购交易信息等可在执行平台查看。
(三)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联系省政府采购中心(电话:020-62791685、62791666);遇到系统技术问题的,请联系开发公司 (电话:4009655696、18620773570)。
(四)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2018年12月9日
2018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