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机构:广东省财政厅 颁布文号:粤财采购〔2020〕4号 颁布日期:2020-02-11
各省级预算单位,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效减少人员聚集,保障相关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0〕2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实际一并贯彻实施。
一、疫情防控期间,对于与疫情防控相关的采购项目,作为紧急采购项目,按照《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粤财采购〔2020〕3号)的规定执行。可通过“广东省电子化采购执行平台”执行采购的项目,各级采购人应当尽量通过该平台开展采购。
二、省政府采购中心应当做好广东省电子化采购执行平台的价格监控和供应商管理工作,依法依规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加强疫情防控相关物资的货源组织,设置专区发布疫情采购需求信息和供应商供应信息,促进疫情防控相关物资的供需对接。
三、疫情防控期间,对于确有必要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各级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关领域的评审专家,确需通过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的,可优先按属地原则随机抽取。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应当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
四、疫情防控期间,对于确有必要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各级采购人应当会同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级政府以及疾病预防控制、卫生健康等部门有关公共场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预防控制的要求,加强对政府采购开评、评标现场的管理。
五、疫情防控期间,省财政厅暂停现场受理评审专家、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举报、政府采购投诉等相关工作。评审专家、采购代理机构相关业务通过“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办理。对省级政府采购项目提起举报的,举报供应商应通过邮政速递方式向省财政厅寄送举报文书;对省级政府采购项目提起政府采购投诉的,投诉供应商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有关规定,通过邮政速递方式向省财政厅寄送投诉书。当日17时30分后收到的投诉书,视为下一个工作日收到。投诉书须注明收件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用于接收投诉处理相关文件。因疫情防控期间无法召开投诉处理审查会议,省财政厅可酌情暂缓作出相关案件的处理决定,并提前书面告知相关当事人。省财政厅现场业务恢复时间将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上另行公告。
收件人及邮寄地址:广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
广州市越秀区仓边路26号8楼。
联系电话:020-83188586。
广东省财政厅
202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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